26.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所謂的「法官」,不包括: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行政法院法官
(C)普通法院法官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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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4), C(12), D(1873), E(0) #133031
統計: A(164), B(4), C(12), D(1873), E(0) #133031
詳解 (共 8 筆)
#478511
依據法官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法官,指系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檢察官是無審判權,屬於行政院的法務部,所以說是一種司法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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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14
公懲會也是司法院裡面的法官 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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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07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所謂的「法官」,是指狹義的法官,不包括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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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35
廣義的法官才有包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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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61
快快快,不熟不熟,再來再來! 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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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2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這也算法官? 有沒有搞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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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54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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