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共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D)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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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41), C(81), D(631), E(0) #2646633

詳解 (共 2 筆)

#4581530

第 829 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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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067

補充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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