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
(B)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不得申請掛失或繳回
(D)郵政匯票逾請求時效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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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 C(319), D(2), E(0) #1971873
統計: A(10), B(14), C(319), D(2), E(0) #1971873
詳解 (共 2 筆)
#4768214
第 24 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
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
申請。
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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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373
參閱儲金匯兌法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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