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的敘述, 下列 何者正確?
(A)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含括的範圍包社區互助式方
(B) 幼兒園人數 100 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C) 為確保食品可口, 幼兒園 的廚工可以特約方式 聘用 兼任 人員
(D) 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的服務機構 ,分別為托兒所和幼園
統計: A(4239), B(1581), C(288), D(375), E(0) #356032
詳解 (共 10 筆)
(B) 幼兒園人數 100 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一般的幼兒園:60人以下,特約或兼任1名
61~200人,特約或兼任或專任1名
201以上,專任1名
附設的幼兒園:可用健康中心護理人員"兼任"
題意寫說,可用"特約"方式"兼任",可能是錯在...
1.一般幼兒園,若以"特約"的方式,就不是"兼任"(身分只能二選一)
2.若是附幼的狀況,是"兼任",就不是"特約"(身分只能二選一)
會不會是這樣呢?
(A)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含括的範圍包社區互助方式
(B) 幼兒園人數 100 人以下,護理員可用特約方式兼任 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C) 為確保食品可口, 幼兒園的廚工可以特約方式聘用兼任 人員 幼兒園應置廚工。
(D) 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的服務機構 ,分別為托兒所和幼園 「幼托整合」已於101年1月1日起上路,「幼稚園」與「托兒所」全數改制整合為「幼兒園」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101-07-18 【公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28897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具備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設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一、部落或國民小學學區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國民小學學區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該學區內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前項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招收幼兒三十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我覺得是不是要請各縣市出題的教授加入阿摩一下幫我們
解答一下!!
但這僅是我個人淺見。
教育部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預告訂定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中
第十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基於工作需要,與專業之醫療機構簽
訂,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特定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與專業之醫療機
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之任職模式。
說明
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以:「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又同法第十
三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是以,各幼兒園
以特約或兼任方式設置護理人員時,並非與個別護理人員單獨簽訂契約,係與專業
之醫療機構簽訂契約,由具專業資格之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