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特殊教育法關於安置之規定,以下哪一項是錯誤的?
(A)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的適當性。
(B) 對於安置如有爭議,學生監護人得向就讀學校提起申訴。
(C)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D) 國民教育階段教育安置得不受學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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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03), C(17), D(228), E(0) #1327601
統計: A(36), B(903), C(17), D(228), E(0) #1327601
詳解 (共 7 筆)
#1536010
(B)對於安置如有爭議,學生監護人得向就讀學校提起申訴。→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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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853
特殊教育法 (103.6.18)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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