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一百零四年修正之《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採委託辦 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多少?
(A) 50%
(B) 60%
(C) 70%
(D)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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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 B(957), C(3304), D(146), E(0) #1308898

詳解 (共 8 筆)

#2712093

第 16 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二)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      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      得降至百分之四十。(三)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定之限制。(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      助。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第一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非營利幼兒園未發生虧損之年度,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以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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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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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156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正日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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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813
依據一百零四年修正之《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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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843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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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627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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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604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第 18 條
  1.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應以契約期間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契約期間之月份數,再除以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並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2. 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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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418
法規修改了!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應以契約期間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契約期間之月份數,再除以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並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二、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全部由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自行負擔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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