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口頭上、心理上、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忽行為,
是為
(A)家庭暴力
(B)精神虐待
(C)兒童虐待
(D)私領域之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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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6), B(342), C(316), D(6), E(0) #55360
統計: A(1626), B(342), C(316), D(6), E(0) #55360
詳解 (共 6 筆)
#532070
名 稱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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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71
精神虐待,是虐待的一種,指一個人導致其他人出現心理創傷、焦慮症、創傷後心理壓力緊張綜合症等心理傷害。這些虐待常常與權力不衡的場所有關連,例如欺凌、虐兒和工作場所欺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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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397
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口頭上、心理上、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忽行為,叫做「家庭暴力」。
沒把題目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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