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中央統籌分配款政策」是屬於那種類型的政策?
(A)分配性政策
(B)管制性政策
(C)重分配性政策
(D)自我管制性政策
統計: A(1899), B(120), C(871), D(27), E(0) #1412340
詳解 (共 10 筆)
看定義理解他~~
一、「分配性」政策 →「非零和賽局」 :
(一) 是指「政府機關」對「各類標的人口」從事「利益」或「服務」的「分配」。
(二) 如 :
1.「社會福利政策」;
2.「其他提供服務的政策」等。
二、「管制性」政策 →「零和賽局」:
(一) 是指「政府機關」藉建立「一般普通適用」的「原則」或「規範」,「指導」或「管制」與「人民」有關的「活動」。
(二) 如 :
1.「入出境管制政策」;
2.「外匯管制政策」。
三、「重分配性政策」→「零和賽局」:
(一) 是指「政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移轉給「另一標的人口」來「享受」或「承擔」的「政策」。
(二) 如 :
1.「證交稅」之「課徵」;
2.「綜合所得稅」之「課徵」等。
四、「自我管制性」政策 →「非零和賽局」:
(一) 是指「政府機關」對「某一團體」之「活動方式」,要求其「自我管制」。
(二) 如 :
1. 「授權」各出口同業工會「自行檢驗管制商品」。
分配性政策:兩方都得或都失(差別在於多或少)
重分配性政策:一方得一方失
統籌分配款:大家都有,只是拿多或拿少而已
補充考題
中央政府對各地方政府統籌分配補助款政策,主要屬於下列那一種政策類型?
(A)分配性政策
(B)管制性政策
(C)重分配性政策
(D)自我管制性政策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97 年 - 097年 原民五等#3767
答案:A
政府利用各種誘因的給予以促成標的團體的配合,該政策類型稱之為:
(A)自我管制性政策(B)管制性政策(C)分配性政策(D)再分配性政策
身心障礙◆行政學- 92 年 - [行政學大意] 92年殘障特考#3086答案:C
利用補貼與租稅方式改變誘因:(改變當事人行為)
(1)供給面租稅:包括徵收貨物稅與關稅。
(2)供給面補貼:包括給予配合款與租稅減免。
(3)需求面補貼:包括現金給付、發給抵用券與個人租稅減免。
(4)需求面租稅:包括加收貨物稅與使用者付費。
有關府際間財政職能的分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展性政策是指國家將社會資源從富者手中移轉給貧者
(B)地方政府適合處理重分配性政策
(C)重分配性政策是指國家為促進經濟成長所需的實體基礎建設
(D)經濟發展程度越高,愈需對貧者和需求者實施資源的重新分配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0 年 - 100年 民航人員、外交領事人員答案:D
(A) 應該是 :「重分配性政策」才是指「國家」將「社會資源」從「富者」手中「移轉」給「貧者」
→ 此即在說明 : 「重新分配政策」和「發展性政策」無涉。
(B)如就「所得重分配」而言 : 由於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所擁有的資源充沛,在進行「全國性」的「社會福利」等「所得重分配政策」時,較能收到預期的效果。所以,換言之,「地方政府」並不適合處理重分配性政策;而中央政府才適合處理重分配性政策。
→ 例如 : 「國稅」的「稅率」應該「全國統一一致 - 即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
※注意 ! 「地方政府」只是「執行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已;並不能說是「處理」,只能說是「辦理」喔 !
(C)「發展性的政策」才是指「國家」為「促進經濟成長」所需的實體基礎建設之提供。而重分配性政策是一種制度。
→ 例如 : 「累進稅制」就是要將「收入高者課多點稅」,即是「拿有錢人的錢補貼弱勢族群」;這只是一種「制度面」的方式。
※所以,「重分性政策」並不是指「國家」為「促進經濟成長」所需的「實體基礎建設」(「重分性政策」和「實體基礎建設」並無太大關聯性喔 ! )
(D)經濟發展程度愈高,愈需對貧者和需求者實施資源的重新分配~正確。
~解析 : 若「經濟發展程度」愈「高」,愈需對「貧者」和「需求者」實施「資源」的「重新分配」是正確的說法,此即是因為在「經濟發展程度」愈「高」的情況下,將會造成整個社會上呈現出「富者更富;貧者更貧」。
※然而,這也是必然的「經濟現象」與「社會現象」。
⊙其實,此題是在考「發展性政策」V.S. 「重分配政策」。
也可以用這點分析
依據馬斯葛雷夫夫婦的分析,認為政府財政收入與支出應提供以下功能:
1.配置功能:確保適當基金流向所需的經濟部門。(帶有零和意味)地方負責生產和提供的配置(如消防、教育、下水道)為資源配置,屬於效率的一種。
2.分配功能:確保政府預算能在不同地區、人口、公私,以及政府與企業簡維持平衡,以反應公共政策。(帶有非零和意味)中央將社會資源做分配,是分配公平,屬於公平的意涵。
3.穩定功能:使用政府支出以穩定總體經濟或若干部分。(如凱恩斯理論:擴張政府支出)
4.成長功能:透過政府的大量支出以促進經濟成長與創造。
精修-補助款與分配款種類
美國聯邦政府對州政府的補助款種類,有三種類型
一、類別補助款:係指聯邦政府針對某特定計畫方案所給予的專項補助,嚴格限制州政府將補助款項挪作他用。
二、綜合補助款:係指聯邦政府提供一筆基金給州或地方政府,以供其推動一般日常業務之所需,此項補助並無嚴格限制資金的用,而保留了州和地方政府運用這些補助金的彈性。依公式設算來分配,所以受補助者對於補助的額度通常有相當程度預見或明瞭。
三、歲入分成:開始實施於1972年,由聯邦政府將年度收入按法定比例支付給州及地方政府,因應其所需。唯其主要的限制在於接受補助的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不得從事被禁止的歧視作為,再者,歲入分成的補助金額是依複雜的公式計算決定的。
這3者以「用途受限制程度」來排列的話:
類別補助款:不能挪作他用→嚴格
歲入分成:僅不得從事被禁止的歧視作為→中庸
綜合補助款:給予運用彈性→寬鬆
若根據補助金如何分配的方式,又可將補助款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公式化補助款:係指通過一定的計算公式來決定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應補助的金額。 二、專案型補助款:聯邦行政官員採用開放競爭的方式,針對各城市所提出的競爭性計畫進行專案的補助。 三、配合補助款:係指聯邦政府會要求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在接受補助時,需對指定用途的補助款提供一定成數的自有資金來加以配合(中央指定地方提供一定自籌基金),唯其配合比例並無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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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上級政府給予下級政府之無條件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其政策目的不包含下列那項?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5 年 -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_行政警察-行政學#52699答案:D
1鼓勵生產具有「外溢效果」的公共財(D)
2提供最基本水準動服務(C)
3解決州和地方政府間的財政不平衡現象(B)
4舒緩地方稅收的壓力(A) 補助款,指中央或上級政府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實施特定建設計畫的經費款項。基本上,補助款依其是否設定條件限制可分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與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兩種。
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或稱特定補助(specific grants)或選擇性補助(selective grants),台灣稱「計畫型補助」(project grants)。亦即,補助款的取得與支用均有條件上的限制,如就補助款的取得而言,就需要地方政府提出計畫或出資配合款以供上級政府審核;補助款的支用而言,則有專款專用或指定用途的限制。
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在台灣則稱為「一般型補助」(general grants),即中央或上級政府直接將經費款項移轉給下級地方政府,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復可自由支配、使用該項經費,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或是配合款規定之限制。
計畫型補助具有誘導地方政府配合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作用,中央可以藉此強化對於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上的監督與滲透。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應鼓勵地方政府採取合作計劃方式,成立跨轄區性的合作項目,共同協力提供特定公共財或服務,以具備規模經濟效益。[故 (D)不是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的內容]
關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財政補助的分配方式,下列何者最正確?
(A)通常公式化補助款的意義,是說透過行政機關裁量與命令來決定計算公式,進而決定地方政府的補助金額
(B)所謂專案型補助款,是說中央設計專案計畫,毋待申請就直接劃撥總金額給地方政府做資源分配
(C)中央政府透過立法方式決定確定的比例,要求地方提供一定成數的自有資金加以配合,此為配合補助款
(D)中央有時候會透過開放競爭方式,針對地方政府所提競爭性計畫決定補助金額
104 年 - 104年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行政學概要#22158答案:D
公式化補助款:係指透過一定的計算公式來決定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應補助的金額,通常是由立法機關針對分配的公式加以立法。
專案型補助款:採開放競爭方式,誘導地方政府針對特定政策而彼此競爭。「競爭型計畫」可說是「針對中央所提附經費的政策或計畫,由有意願的執行者經過一定程序而提出計畫書,經過公開的專業評選過程,擇優進行差別性補助,並由獲補者執行政策或計畫」。
※配合補助款 : 自行提計畫爭取,需配合提撥自己經費支應執行的支出。
《配合補助款(matching grants)》 .地方政府補助款中常見的分配方式之一 .地方政府於爭取補助款時,須提撥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其配合比例,可隨情況不同而訂定,稱之為「配合補助款」(matching grants)。 .在相同的補助額度下,配合型補助款所提高公共財水準之效果較大。 .配合性補助款對於受補助的政府具有降低公共財成本之效果。 .聯邦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接受補助時,須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加以配合。上級政府在補助下級政府時,要求下級政府提出一定成數的自有資金加以配合。
我記得統籌分配款算是地方自有的稅收 只是中央為了平衡各地發展 所以收上來再分下去
這個有點零和的味道 貧窮地方分得多了 其他地方就少 而且通常是貧者多發 富者少發 沒有重非配的意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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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央的角度來看,統籌分配款係中央對地方的重分配(redistribution/ reallocation)款項,政策屬性為「重分配政策」的型態。有別於此,補助款係中央對地方的分配(distribution/ allocation)款項,不僅政策屬性為「分配政策」的範疇,更必然是中央對地方所掌握的羅蔔與棍棒!除此之外,統籌分配款作為地方的應得權利,則要如何支用,自應給地方決定空間,原則上中央不應對地方設限;反之,補助款既然可以為中央對地方的羅蔔與棍棒,則地方如何運用該類款項,原則上中央自可作「專款專用」的指定用途。
這題應該可以去申訴哦,
下列為陳朝建老師的看法:
從中央的角度來看,統籌分配款係中央對地方的重分配(redistribution/ reallocation)款項,政策屬性為「重分配政策」的型態。有別於此,補助款係中央對地方的分配(distribution/ allocation)款項,不僅政策屬性為「分配政策」的範疇,更必然是中央對地方所掌握的羅蔔與棍棒!除此之外,統籌分配款作為地方的應得權利,則要如何支用,自應給地方決定空間,原則上中央不應對地方設限;反之,補助款既然可以為中央對地方的羅蔔與棍棒,則地方如何運用該類款項,原則上中央自可作「專款專用」的指定用途。
出處:
PS1:統籌分配款有一定的比率,跟累進所得的概念一樣,應屬於重新分配性政策。
因為有法定的比率,每個政府都應服從,為非零和賽局。
PS2:分配款是中央決定的,受政治操控,所以常常因分配不均而有衝突,
故屬於零和賽局,為分配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