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人不是公司負責人?
(A)獨立董事
(B)檢查人
(C)重整人
(D)非董事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
統計: A(315), B(1597), C(934), D(4956), E(0) #2353607
詳解 (共 8 筆)
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8條(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正確答案】:(D)
【法理深度解析】
根據 《公司法》第 8 條 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可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兩類。
1. (D) 為什麼不是公司負責人?(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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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依《公司法》第 8 條之明文列舉,以及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131650 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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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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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屬性:薪資報酬委員會是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 設立的功能性委員會。若該委員「非由董事擔任」(由外部專家擔任),其在《公司法》中並未被列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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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雖然這類委員在執行職務時仍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在《公司法》第 8 條的定義框架內,他們並不具備公司負責人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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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選項為何屬於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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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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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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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法條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獨立董事本質上仍為公司董事會之成員,屬於公司的「當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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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查人 與 (C) 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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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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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法律明文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這類身分被稱為「職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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