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作法是我國中央政府對縣(市)政府自治監督的方法之一?
(A)縣(市)長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B)縣(市)規章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C)自治事項送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D)副縣(市)長人選經內政部同意後,由縣(市)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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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394), C(274), D(30), E(0) #247356

詳解 (共 5 筆)

#617418

(C)選項是寫 "自治事項"。 

如果是自治條例
直轄市法規:有罰則 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有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的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縣政府備查。  ←制定罰則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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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26
(D)第 56 條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C)第 26 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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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46
(A)係由行政院院長到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
(C)選項的自治事項分為兩種。
1.自治條例
   有罰則需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無罰則報中央    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2.自治規則
   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D)副縣長由縣長直接任命之,不須透過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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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35


為什麼CD選項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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