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屬於物權行為?
(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生點菜
(B)乙與其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C)丙免費搭乘友人之便車到高鐵站
(D)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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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778), C(124), D(5528), E(0) #430449
統計: A(302), B(778), C(124), D(5528), E(0) #430449
詳解 (共 10 筆)
#693833
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又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故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 ,即屬拋棄衣服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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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46786
債權行為:買賣、贈與、租賃
物權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
來自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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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210
物權 = 對物的支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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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169
(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員點菜:債權行為
因為「點菜」這檔事,是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憑著「契約」這兩個字就可
以知悉是債權行為。至於點的菜是否有交付,那另當別論。因為契約是要兩
造同意始生效力,對方也有權利不讓你點菜,所以「點菜」是債權行為,至
於菜是否有交給他,錢是否有交給老闆,都是物的法律狀態變更。
(B)乙與其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債權行為
因為是「契約」,同上的邏輯,必須要兩造同意始生效力。
(C)丙免費搭乘友人之便車到高鐵站:債權行為
因為「免費」也是要雙方意思表示,所以還是儥權行為
(D)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物權行為
衣服是丁的,也就是物的管理權是在其本人管理,且可以自由處分,不管
是法律上處分(所有權的得、喪、變更)或是事實上的處分(發生物理上
的變化),都可以任由他處置,不會有人跳出來異議的,就是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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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47
C好意施慧?
D764
A153+345
B421+345
D764
A153+345
B4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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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47
C很像是民法的無償贈與,並不是運送(有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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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743
請問以物易物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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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26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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