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規定,何者正確?
(A)自改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升職
(B)自改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晉敘
(C)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D)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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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9), C(447), D(82), E(0) #156654
統計: A(13), B(29), C(447), D(82), E(0) #156654
詳解 (共 4 筆)
#120881
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為兩年 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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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61
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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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50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1.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6.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7.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8.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9.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10.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二)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3條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1項)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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