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那一種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A)立法委員
(B)工友
(C)學校教師
(D)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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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7), C(33), D(270), E(11) #168656

詳解 (共 4 筆)

#2434081
二、有關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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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62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
1.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
2.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3.警察
4.現役軍(士)官
5.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
6.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
7.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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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849

補充:現在兼行政的研究人員才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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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503

本題是問公務員服務法,"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是行政中立法規定的準用對象之一,這兩個法的對象是通用的嗎?不是要判斷他是否有領"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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