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張有權服務公職滿30年,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5級退休,並支領月休金有案,再任下列那一種公職, 必須停支月退休俸?
(A)立法委員
(B)縣議員
(C)鄉民代表
(D)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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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 B(14), C(118), D(18), E(1) #168658
統計: A(736), B(14), C(118), D(18), E(1) #168658
詳解 (共 3 筆)
#262137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2802152
結論:
基本上民意代表都是屬於公務人員,但是銓敘部的行政函釋卻把地方民意代表(本題之BCD) 所受領之報酬給定義為無給職, 因此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而立法委員(本題之A)隸屬中央,屬中央民意代表, 因此依照銓敘部函釋的反面解釋,應不包括在無給職之範圍內,因此因此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
結論:
基本上民意代表都是屬於公務人員,但是銓敘部的行政函釋卻把地方民意代表(本題之BCD) 所受領之報酬給定義為無給職, 因此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而立法委員(本題之A)隸屬中央,屬中央民意代表, 因此依照銓敘部函釋的反面解釋,應不包括在無給職之範圍內,因此因此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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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244
地方制度法第52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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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13
是否可以解答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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