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下何者,無須經過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A) 空間區分地上權的受讓
(B)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
(C) 不動產協議分割
(D) 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拍賣
統計: A(643), B(615), C(334), D(2420), E(0) #35595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我的見解是 取得不動產物權代表這個房子土地已經是你的了
但若你要賣掉或是做其他的處分 還是要先經過登記才能做接下來的處分或動作
補充最高限額抵押權
甲向乙借貸 1,000 萬元,由丙提供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及丁提供 B 地設定 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在原債權確定前,乙將該 1,000 萬元債權讓與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A) A 地之普通抵押權、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隨同移轉於戊
(B) A 地之普通抵押權、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不隨同移轉於戊
(C)僅 A 地之普通抵押權隨同移轉於戊
(D)僅 B 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隨同移轉於戊
881-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一、抵押權一般而言可分為普通的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的特定債權。例如,債務人向朋友借了三百萬元,約定在100年1月1日清償,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設定了三百萬元的抵押權,到了100年1月1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是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例如某經銷商與某公司簽定經銷契約,由經銷商提供土地設定了二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期限至100年1月1日,經銷商則可以在這二千萬元的額度內,向公司訂貨。而經銷商訂貨的貨款,一旦無法清償,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二者在訴訟上,普通的抵押權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就認為債務人有欠300萬,債務人如果主張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人要負舉證責任。但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則要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共積欠了多少錢。 二、一般金融機關在辦理貸款時,通常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例如,你申辦500萬房貸,銀行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經過5年,你還了本金200萬元,此時你債務只剩300萬。突然臨時需要用錢,你再向銀行借200萬,就不需要再設定任何抵押權,因為,這200萬的債務,可以由上次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來擔保。這有點像銀行的預借卡,銀行會給你一定的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你可以隨時借貸一樣。只不過最高限額抵押權,你要拿不動產給銀行抵押。 三、你今天自己想開一間店 ,以賣HCG馬桶來說,
因此你成了HCG的經銷商 但你沒辦法自己製做馬桶來賣給客人 所以,你必需跟總公司訂馬桶 這時總公司就會跟你簽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 假設是1000萬好了,期間你們自己訂 ,而在這期間內,總公司最多只會拿1000萬價值的馬桶給你賣 假若你賣了500萬,把500萬拿回總公司 那可以繼續再叫總公司出500萬的馬桶給你賣 但只要總公司給你達到1000萬的貨,你都沒賣出去的話 ,總公司就不會再出貨給你了 這也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最淺顯的例子。
四、大多的最高抵押權是用在:
開立信用狀(貿易商對外的信用憑證) 或票據所發生的~例如:請銀行開立本票(有時是要有等額的存款、有時用最高限額抵押權,在一定的額度內皆可以隨時借款)~
或代理商與經銷商之間的~例如:甲經銷商要跟乙進貨,但未免甲拿了貨,卻不付錢~於是乙就要求甲將房地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乙。如此,在一定的額度內,甲就可以不斷的循還~週轉使用~~~
而有助經濟的流通與發展~~~~~~~
換句話說 :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不固定的借款"是"浮動的",是只要在一定的額度內都可以借或還,而反覆使用的~~~~~~
普通抵押權是一次就給足~~且除非再設定~否則不能再借~~~
還是不懂?
題目不是說無須經過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可是民法759是說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請問這兩者有何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