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與乙為同居之男女朋友,甲屢屢於酗酒後對乙暴力相向,請問乙是否能夠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命甲遷出兩人同居之公寓?
(A) 同居關係不合法,因此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B) 同居關係涵蓋在該法之「配偶」概念下,因此可以用配偶身分聲請民事保護令
(C)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依照該法即可聲請保護令
(D) 同居關係者同屬一家,可以視為家長和家屬的關係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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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24), C(4472), D(137), E(0) #355959

詳解 (共 5 筆)

#428162
在擴大保護令對象部份,原條文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民間團體建議修正為「同居關係」,並定義為同財共居、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而社工、臨床心理、教育等人員,也應納入保護令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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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5

一、配偶配偶

二、現有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四、現為曾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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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40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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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87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717244

一、配偶配偶

二、現有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四、現為曾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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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99
跳選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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