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與乙為同居之男女朋友,甲屢屢於酗酒後對乙暴力相向,請問乙是否能夠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
請民事保護令,命甲遷出兩人同居之公寓?
(A)同居關係不合法,因此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B)同居關係涵蓋在該法之「配偶」概念下,因此可以用配偶身分聲請民事保護令
(C)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依照該法即可聲請保護令
(D)同居關係者同屬一家,可以視為家長和家屬的關係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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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54), C(2400), D(58), E(0) #1334225
統計: A(34), B(154), C(2400), D(58), E(0) #1334225
詳解 (共 3 筆)
#6146512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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