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用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家庭暴力包含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行為
(B)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C)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加害人治療其生理的疾病
(D)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等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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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9), C(1189), D(119), E(0) #1334227
統計: A(19), B(149), C(1189), D(119), E(0) #1334227
詳解 (共 1 筆)
#146026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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