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平等工作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B)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C)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D)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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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529), C(654), D(182), E(0) #1235549
統計: A(235), B(1529), C(654), D(182), E(0) #1235549
詳解 (共 4 筆)
#1302495
性別防治法第27條第2項
雇主證明其已遵循本法所訂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舉證),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有錯請糾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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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641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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