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
敘述何者錯誤?
(A)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
偶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B)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選擇薪資所得核實扣除費用
(D)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 13 條
規定之扣除金額
統計: A(88), B(86), C(518), D(58), E(0) #2333075
詳解 (共 1 筆)
所得稅法第17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 幼兒學
前特別扣除及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
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
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列
第12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
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
部公告者。
第13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
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所得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
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