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之規定併入遺產 課徵遺產稅者,應將何項已納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①贈與稅 ②土地增值稅 ③地價稅 ④所得稅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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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31), C(75), D(35), E(0) #233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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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399
遺產贈與稅第11條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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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604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1條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
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
;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
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
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
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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