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屬於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A)有主管機關證明之農會所有自用倉庫及檢驗場
(B)專供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
(C)業經立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供校舍使用之自有房屋
(D)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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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128), C(138), D(99), E(0) #2333089
統計: A(295), B(128), C(138), D(99), E(0) #2333089
詳解 (共 4 筆)
#4324046
房屋稅第15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免徵房屋稅: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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