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關於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敘述,
何者正確?
(A)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
(B)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C)外國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電子勞務之買受人
(D)外國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非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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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37), C(95), D(84), E(0) #2333092
統計: A(51), B(437), C(95), D(84), E(0) #2333092
詳解 (共 3 筆)
#4324072
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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