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B)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C)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D)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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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0), C(188), D(447), E(0) #2333091

詳解 (共 2 筆)

#432405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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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202
銷售勞務之意義 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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