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房屋稅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B)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C)房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D)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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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87), C(49), D(68), E(0) #2333088

詳解 (共 2 筆)

#4324032

房屋稅條例第4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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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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