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考試院所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下列有關其議事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B)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C)可否均未達半數時,為顧及受考人權益,應將該案件先予擱置,俟充分討論與資料審視後,另行開會再做審議
(D)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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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5), C(364), D(47), E(0) #1718596
統計: A(23), B(35), C(364), D(47), E(0) #1718596
詳解 (共 5 筆)
#6272265
第 4 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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