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那一項因公死亡情況可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A)冒險犯難
(B)戮力職務,積勞成疾致死
(C)辦公往返,發生意外致死
(D)公差遇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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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62), C(47), D(226), E(0) #1718603

詳解 (共 5 筆)

#253763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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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983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五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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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691
捨身執行公務勝於一般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而一般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勝於非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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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93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53 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

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第 57 條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

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

    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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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及公差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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