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8 條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協商對象為何?
(A)服務機關
(B)依協商事項性質之各該事項主管機關
(C)監察院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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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77), C(3), D(27), E(0) #1718609
統計: A(144), B(277), C(3), D(27), E(0) #1718609
詳解 (共 2 筆)
#2549112
公務人員協會法 28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法 7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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