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8 條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協商對象為何?
(A)服務機關
(B)依協商事項性質之各該事項主管機關
(C)監察院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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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77), C(3), D(27), E(0) #1718609

詳解 (共 2 筆)

#2549112

公務人員協會法 28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法 7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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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提出協商之對象及非協商案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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