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其效力為何?
(A)得免生效力
(B)得生其效力
(C)得失其效力
(D)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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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9), C(46), D(412), E(0) #1718617
統計: A(2), B(29), C(46), D(412), E(0) #1718617
詳解 (共 1 筆)
#2537369
公懲法 4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懲法 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工懲法 6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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