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於今年度所請事、病假合計為十五日,但其他時間對於長官所交辦的工作,皆能全力以赴加以完成。
試問甲可以期待今年的年終考績,最高可能是下列那一項等次?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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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01), C(4), D(2), E(0) #1718598
統計: A(74), B(401), C(4), D(2), E(0) #1718598
詳解 (共 2 筆)
#2537522
第 4 條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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