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216), C(124), D(77), E(0) #1718573
統計: A(3), B(216), C(124), D(77), E(0) #1718573
詳解 (共 3 筆)
#2535472
懲戒法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51
0
#4226677
免議比較偏向就不追究事情本身了,而不受理比較針對程序本身。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