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受理報案,下列何者正確?
(A)為迅速偵辦,他轄案件應向他轄派出所報案
(B)受理告發案件,必須申告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C)受理告訴乃論案件,需未逾越 6 個月之告訴期限
(D)犯罪嫌疑人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誠供述者,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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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1), C(1291), D(18), E(0) #1352237

詳解 (共 4 筆)

#2270996
A 基於單一窗口,本、他轄均應受理B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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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791

第51條

警察人員受理民眾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迅速通報管轄分局處理。

第53條

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人,亦不需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

第55條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訴人應有告訴權。 
(二)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 
(三)未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但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四)未曾撤回告訴或未曾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五)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六)犯罪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行使告訴權,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七)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 
(八)委任代理代行告訴之案件,警察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命告訴權人本人到場。 
(九)告訴人係外國法人時,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書狀應經公證程序及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依現有資料可推定其委任為真實,且對造當事人亦未爭執者,不在此限。

第60條

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如犯罪嫌疑人係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誠供述者,屬自白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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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026
A手冊51,B手冊53,C手冊55,D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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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278
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不需知悉犯罪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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