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與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為下列那一個主管機關之權責?
(A)內政部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鄉(鎮、市)公所
(D)地方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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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01), C(201), D(9), E(0) #441839

詳解 (共 1 筆)

#760644
祭祀公業條例第二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
(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
    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
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
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
市之區公所辦理。
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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