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根據我國團體協約法之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之產生方式
不含下列何者?
(A)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B)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C)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D)經勞資雙方同意之人選,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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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1), C(62), D(508), E(0) #708274
統計: A(40), B(41), C(62), D(508), E(0) #708274
詳解 (共 3 筆)
#1175644
團體協約法-2團體協約之協商、簽訂
條(協商代表產生方式)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
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
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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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223
勞資雙方協商,是要自己談,不可能讓政府指定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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