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為來自印尼之外籍勞工,受僱於乙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乙與甲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但甲受僱 3 個
月後發現懷孕,並有流產跡象而無法全力照顧乙之母親,乙遂將甲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確實有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B)甲乙本來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C)甲乙不得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
(D)乙應將甲留職停薪而非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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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9), B(812), C(10260), D(1510), E(0) #1332458
統計: A(1019), B(812), C(10260), D(1510), E(0) #1332458
詳解 (共 7 筆)
#1489527
性平法 s11
I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III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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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05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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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82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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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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