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剝奪、減少退休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剝奪、減少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之退休金為限
(B)剝奪退休金,應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
(C)減少退休金,應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之 10%至 30%
(D)所應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原則上應按最近一次退休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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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1), C(108), D(18), E(0) #3183520
統計: A(12), B(21), C(108), D(18), E(0) #3183520
詳解 (共 2 筆)
#6001566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2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A) 。
第13條
1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B);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2 減少退休(職、伍)金,
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C);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3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D)。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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