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務人員被長官認為違反行政中立而遭處罰,有所不服,得依何法請求救濟?
(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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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198), D(2), E(0) #3183530

詳解 (共 3 筆)

#5985155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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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019

這個法律就像是公務員的「申訴管道」。當公務員覺得自己被長官懲處(例如記過、申誡)不公平時,就是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這條法律尋求內部救濟(提出復審),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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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575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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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5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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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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