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丙公司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關於其非屬經營業務所需之資金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董事會決議,得將資金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B)得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
(C)得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D)經董事會決議,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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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 C(135), D(36), E(0) #3344784

詳解 (共 2 筆)

#6876093
(A) 經董事會決議,得將資金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B) 得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
不得投資。
(D) 經董事會決議,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經「金管會核准」,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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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A)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B)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
二、(C)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D)經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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