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不包括下列何者?
(A)綜合所得淨額
(B)國外來源所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C)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D)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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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85), C(126), D(498), E(0) #2856627
統計: A(43), B(85), C(126), D(498), E(0) #2856627
詳解 (共 3 筆)
#5638523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下: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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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237
請問股票交易到底哪些時後該計入那些時候不該計入,我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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