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之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
(A) 公有非公用土地
(B) 公有公用土地
(C) 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
(D) 企業所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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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31), C(56), D(87), E(0) #330759

詳解 (共 2 筆)

#51272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4 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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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966
(A) 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B) 公有公用土地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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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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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企業所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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