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將其房屋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之法律行為,其性質為:
(A)身分行為
(B)債權行為
(C)事實行為
(D)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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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4), C(31), D(613), E(0) #908247

詳解 (共 2 筆)

#1163029
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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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7471

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行為。

其外延包括

(1)遺拾得失物、無因管理、來貨加工、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起訴訟等有相對人的行為。

(2)無主物先占、拋棄所有物、自貨加工、選定住所、創作、研究等無相對人的行為。

 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要具有主體、客體與內容。

(2)要具有意思與本體目的(非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本身性目的)。例如,拾得行為須具有將遺失物歸還失主或將遺失物據為已有的意思與目的。

(3)須具有事實效果性。即須具有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屬性。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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