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衛生福利部專科護理師甄審筆試試題_內科、外科、兒科、 婦產科、精神科:專科護理通論#130664
年份:114年
科目:內科、外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專科護理通論
27. 依據民國 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B)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C) 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6個月內檢具6年120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D)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