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 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有關合理例外情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B)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C)報紙、期刊或雜誌
(D)消費者未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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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362), C(303), D(2250), E(0) #2107939

詳解 (共 2 筆)

#411008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交易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以及不適用的原因: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這類的產品,例如鮮奶、蛋糕,本身的保存期限大部分短於7天,或只比7天稍微長一些,被退貨後已不適合再出售給其他人。

2.客製化給付:透過客製化訂製的流程,代表消費者的消費內容已經具體明確,較不會有匆促決定的情況發生。但這裡的「客製化」,並不是消費者從企業經營者提供的顏色、規格去選購;而指的是像刻印章、量身縫製衣服這種商品為了特定消費者製作的交易行為。

3.報紙、期刊或雜誌:這類出版品多具有時效性,期間經過後商品價值就已不存在。

4.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這類的產品經過拆封後,便處於能夠輕易複製的狀態,返還也已無法達到退貨的效果。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由於這一類的數位內容或服務,在消費者同意的當下就能夠下載取得,性質上已經不容易返還,例如向博客來購買電子書,或是在手機的Google Play或App Store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除非商家自願提供鑑賞期(例如「一個月免費試用,可隨時取消。」的服務),否則這一類的購物行為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果所購買是貼身衣物、刮鬍刀這類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商品,在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的疑慮。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航空業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營運條件上,例如機票價格的訂定,規定於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規[3]中,因此,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交易,適用專門針對航空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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