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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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2), C(739), D(6), E(0) #48921
統計: A(3), B(52), C(739), D(6), E(0) #48921
詳解 (共 4 筆)
#270070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 (舊法為3%)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舊法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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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99
以更改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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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57
注意看清楚題目喔,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
根據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地方政府"的特殊教育預算是不得低於5%沒錯,
"中央政府"才是不得低於4.5%,不要搞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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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140
根據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故應把選項增設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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