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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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2), C(739), D(6), E(0) #48921

詳解 (共 4 筆)

#270070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  (舊法為3%)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舊法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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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99
以更改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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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57

注意看清楚題目喔,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

根據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地方政府"的特殊教育預算是不得低於5%沒錯,

"中央政府"才是不得低於4.5%,不要搞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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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140

根據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故應把選項增設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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