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A)適用於依法定程序廢止法規
(B)不適用於違法行政處分
(C)基於公益,亦適用於以詐欺方法作成之行政處分
(D)不包括財產損害之補償
統計: A(2253), B(1448), C(1681), D(641), E(12) #1891175
詳解 (共 10 筆)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國家應保護此信賴利益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利益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明顯大家都知道要戴安全帽,只有你不知道
常發生在受益人嘗到甜頭後,裝傻的情況。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1、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B),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A)
3、.信賴保護方式有2,(1)存續保護(例如讓已經蓋好的房子繼續存續;(2)損失補償(例如房子要拆,但給予財產上的補償)。(D)
4、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人民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之情形,基本上會認為,如果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各款,即為值得保護之信賴。
(2)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C)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信賴保護之重要經典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
本號解釋係大法官對於信賴保護之理論基礎與解釋適用最為完整之一號解釋,另亦為對於法規變更有無信賴保護之解釋:
(一)信賴保護之理論:「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
(二)法規之變更是否生信賴保護:「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 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應注意個別利益之信賴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四)信賴不值得保護:「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請問為何c是對的?詐欺不是不值得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
1.適用於依法定程序廢止法規
2.適用於違法行政處分
3.原則上「不適用」詐欺方法作成之行政處分,若為「公益」考量,可「例外適用」
4.包括財產損害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