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種情形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A)甲行竊後唆使他人藏匿贓物
(B)甲持球棒傷害 A,將球棒丟到垃圾場
(C)甲得知 A 殺害 B,將兇刀丟進溪流中
(D)甲與乙共同持槍搶銀行,甲將作案槍枝藏在天花板中
(E)甲開車誤撞他人門前的盆栽,將毀損的盆栽丟入草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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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9), C(1271), D(30), E(10) #2715187
統計: A(73), B(29), C(1271), D(30), E(10) #2715187
詳解 (共 5 筆)
#4993574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 ,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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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3583
依據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使犯罪不被發現,或為人性使然;而法律不外人情事理,刑法對於湮滅證據的處罰,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並不包括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從而實務及學者通說也認為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證據也不會成立本罪。但如果他人幫助或受教唆而去湮滅被告犯罪的證據,則將構成湮滅證據罪。但法律也考量到一定親屬間,可能基於親情而去協助被告湮滅證據,因此刑法第167條規定,被告的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時,減輕或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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