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逮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逮捕犯罪嫌疑人,公然暴露戒具,不會影響其名譽
(B)因逮捕到場之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未經聲請羈押者,應即將被告釋放
(C)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其所犯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 予解送
(D)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將逮捕之原因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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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06), C(51), D(358), E(0) #2715155
統計: A(13), B(1006), C(51), D(358), E(0) #2715155
詳解 (共 6 筆)
#6027269
24小時內通知親友的,是規定在『犯罪偵查手冊第146點』
﹝1﹞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或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受逮捕或拘禁之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告知本人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六、告知親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七)。
﹝2﹞前項告知,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且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該項告知。
﹝2﹞前項告知,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且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該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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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677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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