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公然侮辱他人,得限制之
(B)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以足夠犯罪嫌疑為要件
(C)偵查中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 10 月
(D)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者,檢察官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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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64), C(107), D(1043), E(0) #2715156
統計: A(18), B(264), C(107), D(1043), E(0) #2715156
詳解 (共 6 筆)
#4850513
(A)被告公然侮辱他人,得限制之。
(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B)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以足夠犯罪嫌疑為要件。(犯罪嫌疑重大)
(C)偵查中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 10 月。(8m+4m+2m)
(D)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者,檢察官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
刑訴93-2條: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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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678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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