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獲准復職,其給與應如何補發?
(A)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B)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並加發 20%補償金
(C)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D)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所有各項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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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 C(476), D(21), E(0) #109065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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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復職及補給薪俸)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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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或相當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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