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下列何者認定之?
(A)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B)政治獻金法
(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D)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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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404), C(35), D(38), E(0) #1090666
統計: A(183), B(404), C(35), D(38), E(0) #1090666
詳解 (共 3 筆)
#4475065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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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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