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下列何者認定之?
(A)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B)政治獻金法
(C)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D)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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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404), C(35), D(38), E(0) #1090666

詳解 (共 3 筆)

#2560931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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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二條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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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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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 5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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